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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5-00053
民政、扶贫、救灾;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5-08-2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等民生政策保障标准的通知
有效
太政办〔2025〕8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等民生政策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08-29 09:15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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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等民生政策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相关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155元/月提高到1208元/月。

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630元/月提高到1692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1494元/月(全护理)、1008元/月(半护理)、249元/月(全自理)分档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的通知》文件(太政办〔2020〕159号)执行,与老年人养老服务援助(补助)补贴、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3100元/月提高到3120元/月,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1560元/月提高到1570元/月,已享受社会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低于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四、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2015元/月提高到2060元/月。

五、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标准提高后的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渠道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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