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综合执法局委托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综合执法局向各镇(街道)派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该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各镇(街道)应予配合。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资源规划、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 国家、省和苏州市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权限执行。
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中,经批准对镇(街道)、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权限执行。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未经许可擅自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立面装修或者悬挂店招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及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街道)依法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依法指导镇(街道)开展相关工作。
对农用地、未利用地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
第十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第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节水、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的;
(二)在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或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以及未经批准从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四)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
第十三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对不按照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
(二)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
第十五条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垃圾,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的;
(二)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放居民生活污水、餐饮业污水、居民宰杀畜禽的污水、居民饲养动物污水的。
第十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按照设定该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已相对集中到市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配合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各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市综合执法局和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资源规划、交运、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
市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认定;需要技术鉴定的,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第十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其他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市综合执法局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对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对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汇编,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二十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依法实施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对鲜活、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实施暂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同时接受市综合执法局的监督。
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依照《苏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市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未使用合法票据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0日。2012年7月3日起施行的《太仓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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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太仓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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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太仓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解读 2025-11-13
